欢迎关注 新颐文化交流网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联系方式:尚士高:  137 1626 5458 ;  199 9606 7649  
道学文化与丹道养生方法培训班招生
网站首页 >> 传统|历史 >> 文章内容

中国古代生态水利中的智慧

编辑:新颐文化交流网     作者:佚名   [字体: ]

 中国古代先民特别注重对水尊重、顺应、保护,在治水用水千年实践中孕育了相合相生生态理念。

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重要基石,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。水是生命之源、生态之基、生产之要,更是文明之本。中国古代先民特别注重对水尊重、顺应、保护,在治水用水千年实践中孕育了相合相生生态理念。
(一)
自古以来,我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、北缺南丰,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。古人很早就意识到水资源并非用之不尽、取之不竭,需要保护和珍惜。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记载:“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,劳勤心力耳目,节用水火材物。”黄帝观测天文星象,利用水源乃至土石金玉,并要求部落成员要节用水、火、财物。远古时期对水“用之度”保护理念,表达了古人对处理人与水资源关系重要认识,也充分体现了古人保护水资源朴素生态观。
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基本问题,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也是与自然生态共生共荣过程。古人在治水用水具体实践中,逐步摸索总结出因地制宜、因势利导规律,凸显人水和谐共处理念。《管子·乘马》记载:“凡立国都,非于大山之下,必于广川之上。高毋近旱而水用足,下毋近水而沟防省。因天材,就地利……”管子指出,凡是营建都城,城址选择要因天材,就地利,靠山近水。如选高地,要水源保障;若近河湖,则地形优势,以利排水而省修防之功。城邑营建位置选择要基于水自然属性考虑,既考虑趋利避害,防止洪水威胁,又要充分利用水资源,顺应水流动规律,因地制宜、因势利导,做到与自然环境机结合,达到在利用水资源同时效控制水患目标。
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生态系统,是人类生存发展物质基础。“天人合一”生态观念,在古代一些典籍里也记载。《吕氏春秋·始览》云:“天九野,地九州,土九山,山九塞,泽九薮,风八等,水六川……。天地万物,一人之身也,此之谓大同”,这里是说天地间山脉、河川湖泊、土地,天地万物,如同一个人身体,人与天地本身就是对应相同。古人将自然界生态系统比作一个人身体,看成一个系统,体现“天人合一”生态观念,强调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存关系,人与草木、山水同在。
(二)
在先秦典籍中,记载了管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生动实践。《周礼》记载了九州行政区域,同时也一一列举各州疆域和水资源分布情况,将九州水资源分为泽薮、川、浸三种类型,泽薮是人们从事水产和渔业水域湖泊,川是可以通水运江河水道,浸特指灌溉之利塘泊或河流。这种对水资源划分,利于水资源使用管理,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与保护。《礼记·月令》记载:“季春之月,…… 命司空曰:时雨将降,下水上腾,循行国邑,周视原野,修利堤防,道达沟渎,开通道路,毋障塞。”春天时候,主管水利官员要巡视四方,要修缮堤防,疏通渠道,防止堵塞河道,保证河流畅通,满足百姓对水资源效使用。
同时,古代先民为了生存和发展,还必须直面水患水灾问题,探索如何与水打交道水利智慧,合理处理水患水灾与人类生存矛盾,这在一些古代都城遗址中可以看到端倪。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重要考古遗址——陶寺遗址,是距今4300—3900年龙山文化时期规模最大遗址之一,位于山西临汾盆地内塔儿山向汾河谷地过渡黄土塬上,汾河河谷在陶寺城址以西约4千米处,依傍汾河支流(南河、宋村沟)。通过考古发掘,考古工作者认为,陶寺遗址在选址时充分考虑了城邑对河流利用,意远离汾河主河道,以避开来自汾河水患,并依托南河和宋村沟水量充沛,为陶寺先民提供充足生活水源。另外,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,可以依赖南河自然坡降给排水,充分体现了古城选址和水利设施利用自然条件水利智慧。从陶寺遗址可以看出,古人城市建设活动充分展示出因地制宜、因势利导水利智慧,不仅保护了城邑,也力求人水和谐共生。
中国古代一些著名水利工程还体现了系统治水理念。在南朝时期通济堰修筑和管理中,古人注重把水、林、沙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来对待,统筹水与林、沙等自然生态要素关系。特别是宋代范成大任处州知州时,专门制定《水则》规定:堰渠两岸不允许种植竹子,防止竹子对堤岸危害;在分水与排沙中注重工程运用和调度,处理好水沙关系。还建造“水上立交桥”工程,解决山洪冲击与灌溉渠系安全问题。通济堰修建,兼顾了水与自然生态各要素间关系。
(三)
在几千年治水用水实践中,限制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破坏、扰动,加强对水利用和保护,一直是中国古代水利法律法规所规范主要内容。
早在先秦典籍中就关于保护江河湖泊法令规定。《周礼》明确记载了虞衡制度:“ 三曰虞衡,作山泽之材。” 虞衡制度设立,表明先秦时期水管理从对山川江河认知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,通过设置专门机构、职官,颁布关保护山林川泽政策法令,规范社会生产活动,约束人们行为,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。
云梦秦简中《田律》中“春二月,毋敢伐木山林及壅堤水”记载,规定在春季生长季节,不得滥伐山林,不得堵塞水道,使水流能够畅通,满足农业和社会生活需要。
汉承秦律,西汉时制定《水令》。《汉书·倪宽传》记载:“宽表奏开六辅渠,定水令,以广溉田”,反映出汉代法律中对水资源分配管理,解决用水次序问题,满足农业生产需要,处理好水资源与其他自然生态要素关系。
唐代《水部式》是我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颁布第一部国家水利法规,其中专门条款规范不同用水部门利益关系,如白渠和清渠“恒准水为五分,三分入中白渠,二分入清渠”,还规定如果水量过多,还应该开放闸门,让水退回河道,这些条款都充分考虑到水资源与农业用水关系,要求合理利用水资源、保护水资源。
宋代《农田利害条约》规定,要重视圩岸和堤防修筑,防止水患,还要“开导沟洫,归之大川,通泄积水”,反映出宋代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观。
这些水利典章,既是中国古人生态水利智慧结晶,又为进行生态水利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
牛志奇 ·  来源:学习时报公众号

 

    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

 

 

 

[ 本站部分图文源自网略仅作交流分享,如涉侵权联系速删!]